- 曹孟勤;
当代哲学一种基本思潮是对普遍人性进行彻底解构,宣告人要死、人该死和人不得不死。然而,当代哲学宣布人之死并未带来个体的真正诞生,脱离普遍性的孤独个体仍然不是人的真实存在,其同样导致了人的虚无化并走向了虚无主义。走出人性虚无主义困境,既要反对和批判脱离特殊性的普遍人性,也要反对和批判脱离普遍性的原子化个体,坚持普遍人性与特殊个人的统一,坚持特殊性包含于自身内的普遍人性。1
2016年05期 v.18 19-25+146+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15K] [下载次数:3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王锋;
如果从行政治理视域来分析,无论德治、人治、还是法治,权力总是治理过程中必然要采纳的形式。在这一普遍形式下,不同历史时期包含不同的治理内容。儒家伦理的治理逻辑建立在"以德配天"的基础上。它以天人相通为起点,以天谴论为中介,以天人感应为沟通,从而赋予君主专制权力以神圣性。在解决了这样一个合理性基础之后,就必然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而德治之关键就在于"保民"、"养民"、"教民"。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历史境遇,德治又不可避免地蜕化为人治。但人治的不稳定性、偶然性与任意性使得它必然为法治所否定。1
2016年05期 v.18 26-32+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6K] [下载次数:2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孙钦香;
"情"无疑是宋明道学的一个主要论题,作为明末清初时期的著名儒者,船山关于"情"的思考并不意味"情"具有任何本体论意义上的含义,船山论"情"绝不如李贽等"左派王学"那样"以情识为心体"来正面肯定、抬高情欲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与其说船山属于或者接近于所谓的情欲解放的启蒙思想,毋宁说他更接近一种严格的道德理性主义。与此同时,他并不主张灭情,而是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行善,情感的积极和正当的作用与功效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说,船山论"情"蕴含着相较于其他理学家而言更为复杂、多重的义理内容。1
2016年05期 v.18 33-39+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6K] [下载次数:31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林华敏;
列维纳斯主张,在存在与认知的同一性中,西方哲学精神传统带着对他者的暴力,这种暴力遮蔽了真正的伦理。在这个背景下,他以一种超越的他者伦理来克服总体性暴力。他者伦理探求自我与他人、内在性与外在性、有限与无限、同一与差异之间不可化约的关系。这种关系超越于存在论和认识论,朝向神圣与崇高,最后在实践中实现。超越性、圣洁性、实践性在面向他人的伦理责任中高度统一。在技术工具与理性规则充斥的当今社会,我们需要重拾伦理的本质,回归其超越性、圣洁性与实践性,以此恢复伦理在人类生活中的真正地位与尊严。1
2016年05期 v.18 40-45+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5K] [下载次数:46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任春强;
互联网用数字化虚拟的方式实现了绝对平等和绝对自由。但互联网的绝对平等用数字编码消解了一切不平等,绝对自由突破了一切界限和底线,普遍化的虚拟在虚拟化伤害的同时又将虚拟的伤害现实化,由是形成了平等悖论、自由悖论和"虚拟—现实"悖论。三大伦理悖论产生的终极根源在于,自由、平等和虚拟缺乏最高价值的约束和引导,以及主体及其责任感的彻底丧失——主体死亡了。悖论得以发生的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只是全体的一部分,只有以全体的最好状态——至善——为最高目的、标准和约束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限制悖论的生成逻辑;同时,必须重建主体,自主地把互联网中的每一分恶视作是自己的所思所行,由是形成责任意识和行动,并做出真实的善行。1
2016年05期 v.18 46-53+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5K] [下载次数:35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耿林;
近代德国法系法律行为理论认为,要约意思表示像其他场合意思表示一样,在到达之后即发生效力,既产生对表意人自身的拘束力,也赋予受领人通过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资格。我国《合同法》在采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理论的前提下,既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又规定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于是,第16条的含义与第18条便发生文义冲突。本文认为,虽然从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考虑,要约到达后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更具合理性,但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对第16条第1款文义中"生效"一词做限缩解释,使其含义在原则上仅具有赋予受要约人承诺资格的效果意思,从而使《合同法》第14条、16条以及第18条、19条的含义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采用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1
2016年05期 v.18 54-62+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下载次数:11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刘勇;
关于欺诈的要件构成,在肯定"违法性"的要件意义的同时,应肯定"过失的欺诈"的可能;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我国裁判实务与比较法的支持。考虑到"错误一元论",欺诈应被视为处于错误制度的延长线上,从而改变"意思的欠缺"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传统区分。新兴的信息提供义务可以作为判断欺罔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未必作为平行于欺诈或错误的另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规定。欺诈的"双效果"立法模式也不应延续,应仅规定欺诈导致"行为效力消灭",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加以解决;此时可以将欺诈制度看作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无论是当下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的民法典编纂,都应充分意识到有关欺诈的理论及实务动向在立法论层面的意味。
2016年05期 v.18 63-71+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3K] [下载次数:13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0 ] |[阅读次数:0 ] - 刘明全;
药品缺陷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而我国药害责任制度并不清晰,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药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日本易瑞沙药害案是药品缺陷方面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该问题中的地位与判断。其判断方法可作为他山之石,以厘清我国药害中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各自的地位与要件。
2016年05期 v.18 72-78+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9K] [下载次数:4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沈体雁;邱亦雯;周麟;
基于2000—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以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中国县域尺度28个制造业行业的生产函数,从产业生命周期特征分析、产业专业化与多样化分析、产业生命周期对集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探讨集聚经济的产业异质性和动态性,结果表明:1制造业总体存在逆成长型、成长型与稳定型三种生命周期演化模式,不同要素密集型产业之间具备显著差异,即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年轻化、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稳定化及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成熟化特征;2产业的专业化随成熟度增加呈倒"U"型分布,多样化呈现递减趋势;3地方化经济呈现"U"型分布,城市化经济则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初期和后期的地方化经济大于城市化经济,中期的城市化经济大于地方化经济。1
2016年05期 v.18 79-90+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89K] [下载次数:9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0 ] - 张宁;张兵;秦晓晖;陆磊;
分析非正规金融对农村家庭收入及消费的影响机理,并基于微观调研数据,利用工具变量分位数回归法(IVQR)进行实证检验,同时采用match估计平均处理效应的方法测算非正规金融对家庭收入及消费水平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虽然非正规金融借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但其仍通过减少家庭消费资金对生产投资资金的挤占间接增加了家庭的生产投资支出,进而对家庭的收入和消费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所有样本家庭平均增加的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分别为507.17元/人和661.37元/人,占其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值的比重分别为2.68%和4.68%;对于向非正规金融市场借款的家庭,其所增加的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分别为528.33元/人和712.54元/人,占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值的比重分别为2.79%和5.04%。
2016年05期 v.18 91-100+147-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2K] [下载次数:5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刘修岩;王利敏;朱淑文;
基于2004—2013年中国南方城市的面板数据,对城市蔓延影响城市家庭居住碳排放的方向和强度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城市蔓延的确显著地提高了城市家庭的居住碳排放水平,而且这种碳排放的提高效应在小城市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城市空间结构的紧凑化和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是实现城市低碳化发展的有效途径。1
2016年05期 v.18 101-108+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5K] [下载次数:12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3 ] |[阅读次数:0 ] - 张英杰;郑思齐;张索迪;
以家庭的选址行为偏好规律分析为核心出发点,首先在北京市域1911个微观区块尺度上,以北京市2010年交通出行调查中的居民微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离散选择模型方法量化了不同类型居民的选址偏好差异;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两项应用拓展,其一是城市整体居住用地的供需比较分析,度量了家庭偏好和真实用地供给情况的空间差异;其二是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比较自有住房家庭和租赁住房家庭的选址偏好差异,给出适宜供给公共租赁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的具体区位参考结果。研究发现,自有住房家庭更加注重生活品质,而租房家庭对公共交通便利性和就业可达性的偏好显著性更强。
2016年05期 v.18 109-115+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7K] [下载次数:9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